落實集中用餐陪餐制度,食堂明廚亮灶;幼兒單次使用電子產品的時間不超過15分鐘;教師與每位幼兒家長每月溝通不少于1次……教育部日前印發(fā)《幼兒園督導評估辦法》,聚焦保育安全、教育過程、環(huán)境條件等方面提出35項基本要求,明確幼兒園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與新生入園掛鉤的贊助費、捐資助學費等。
教育部于2017年印發(fā)了《幼兒園辦園行為督導評估辦法》,此后每年組織評估工作,截至2023年底,各地已對26.45萬所幼兒園完成了實地督導評估,約占幼兒園總數(shù)的91%。本次印發(fā)的辦法在活動組織、師幼互動、家園社共育等方面進行了充實,增加了近視眼防治、心理健康、勞動習慣等具體內容。
辦法要求,幼兒園要嚴格落實晨午檢制度,按要求開展幼兒健康檢查,每年體檢1次,每半年測身高和視力各1次,每季度量體重1次;為幼兒安排合理的一日活動,室內外兼顧,每天戶外活動不低于2小時,單次使用電子產品的時間不超過15分鐘,每天累計不超過1小時;食堂實行明廚亮灶、食品留樣,確保食品來源可追溯,有營養(yǎng)豐富均衡的帶量食譜;幫助幼兒建立合理的生活常規(guī),養(yǎng)成自主飲水、盥洗、入廁、增減衣物等生活衛(wèi)生習慣。
幼兒園要及時與家長溝通幼兒在幼兒園和家庭的情況,建立健全家長開放日、家長委員會等機制。每學期至少開1次家長會,教師與每位幼兒家長每月溝通不少于1次。將師德作為評價教職工的第一標準,教職工和保教人員應語言規(guī)范、舉止文明,無虐待體罰、歧視挖苦等損害幼兒身心健康行為,無利用家長謀取不當利益等師德失范行為。公辦園的非在編教師與在編教師在工資收入、待遇等享有同等權益。
教育部表示,各地要統(tǒng)籌開展督導評估,不得要求幼兒園為迎評做專門準備,嚴禁突擊準備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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