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某于 2018 年12月以其本人為投保人(被保險人) 通過電子投保的方式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美麗一生兩全保險”并附加女性特定疾病保險,保險期間30年,交費期5年,王某某在電子保單中簽字,并交納保險費。
期間,該保險公司對保險期間內投保人(被保險人)發(fā)生的女性特定疾病承擔賠付保險金的責任。 次日,某保險公司將制作的投保單、保險條款等交付王某某,在保單中具有向王某某的詢問內容,其中包含過去一年健康體檢是否有異常,王某某勾選否。 2019 年 12月,王某某支付第二期保費。
2020 年 6 月, 王某某經醫(yī)院治療被確診為“子宮內膜樣腺癌 ”,同年9月,王某某向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被告知不予賠付,某保險公司的理由為王某某2018年4月在某體檢機構的體檢報告中顯示“宮頸肥大……建議定期做宮頸檢查,觀察變化進一步檢查”,王某某未能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某保險公司拒絕承擔理賠責任。裁判結果:
某保險公司對其向王某某進行詢問通過電子投保過程進行的事實沒有異議,故王某某所進行的告知僅限于某保險公司制作的電子詢問內容,其中對王某某過去一年體檢狀況詢問較為模糊,僅僅表述為是否存在異常,但“異常”的指向不明,某保險公司亦未能舉證證明該項詢問內容的具體情況,故某保險公司拒絕賠付的理由不能成立,應當對王某某主張的保險金承擔賠償責任。法官說法:
保險合同體現最大誠信原則,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如實告知義務應當具有明確的界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 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投保人的告知義務僅限于保險人詢問的范圍和內容。 實踐中,保險人的詢問一般以調查問卷形式進行,除制式問卷之外,投保人(被保險人)并無其他的法定告知義務,不應對如實告知的義務進行加重。 另外,保險人對其不承擔保險理賠責任的該項抗辯,即對投保人(被保險人)進行詢問(包含詢問內容及與所購保險產品相關情況)承擔舉證證明責任,保險人無法證明其詳細詢問的,不能確定投保人 (被保險人)未能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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