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款】 “在不減少景點的前提下,甲方(經(jīng)營者)保留對行程進行調(diào)整的權利?!?或 “此行程僅供參考,最后行程以 《出團通知單》為準?!?/p>
【點評】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規(guī)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旅游的具體行程安排,是旅游合同中的一項主要內(nèi)容,也是關系到旅游質量的重要因素。如果旅行社不能按照合同約定的行程提供旅游服務,那就是違約行為,理應承擔違約責任。但此條款意味著經(jīng)營者可以在不與消費者協(xié)商的情形下,任意以任何理由變更合同中行程的主要內(nèi)容而不需承擔違約責任。此條款屬于《合同違法行為監(jiān)督處理辦法》 第九條第(四)項所指的經(jīng)營者在格式條款中免除自己“因違約依法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的霸王條款。
李向麗 朱曉博 梁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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