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期間,一些大學生選擇兼職來充實假期生活,鍛煉適應社會的能力。值得警示的是,大學生兼職可能面臨一定風險。日前,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發(fā)布多起涉及大學生兼職的糾紛案例,提示大學生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在一起勞務關系糾紛中,在校大學生小果于2021年7月到一家網絡公司擔任兼職講師,進行線下課程輔導,按小時收課時費用,雙方未簽訂實習合同。當年9月30日,小果與公司簽訂實習工資確認協議,確認公司按照小果8月應得稅后工資數額13135元、9月應得稅后工資數額960元,當年10月31日前給付。若逾期,公司將支付工資金額5%的違約金,且小果有權停止正常工作,直至工資發(fā)放。
然而,這家網絡公司一直沒有如期支付小果工資,小果因此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小果不服,起訴到法院。
西城法院根據小果所從事工作性質及報酬發(fā)放模式,認為他與被告公司應為勞務關系,并非勞動關系。經法官明示,小果同意將案由變更為勞務合同糾紛。他要求支付工資及違約金的訴求得到法院的支持。
辦案法官提示,依據《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在校生利用業(yè)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yè),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小果與被告公司之間建立了勞務合同關系,勞務合同糾紛案件不需要先行申請勞動仲裁,所以仲裁委不予受理。遇到這種情況,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訴。
在另一起糾紛中,在校大學生小王于2017年7月取得畢業(yè)證。當年2月13日,他到一家旅游公司面試,通過面試后當天入職,負責金融部旅游產品設計和銷售。但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只約定小王月工資5000元,以銀行轉賬形式發(fā)放,工資實際發(fā)放至當年9月。
當年10月,小王以公司拖欠工資為由,口頭通知解除勞動關系,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資、未簽訂勞動合同兩倍工資差額,開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旅游公司不同意。小王申請勞動仲裁,獲得支持,旅游公司不服仲裁裁決起訴到法院,強調小王是在校學生,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不是勞動關系。
西城法院審理認為,學生身份并不當然成為建立勞動關系的障礙。這個案件中,小王雖然是在校大學生,但是以求職就業(yè)為目的應聘相應崗位,用人單位也將其作為正式員工進行招錄、用工和勞動管理,且按月向他支付勞動報酬,所以雙方關系并非實習或勤工助學,應認定建立了勞動關系。法院依據勞動合同法,判決用人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兩倍工資差額,開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主審法官指出,實踐中,在校大學生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并非簡單的一種關系,到底是否屬于勞動關系,法院會根據案件實際情況進行綜合判斷。由學校統一組織、管理的實習,大學生到相關單位參加社會實踐,沒有工資,不存在由實習生與相關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約定福利待遇等問題,此時雙方不是勞動關系;在校大學生利用業(yè)余時間進行勤工助學,依據有關規(guī)定,不視為就業(yè),即該種情形中大學生與用人單位之間不是勞動關系;在校大學生雖然還未拿到畢業(yè)證,但已經完成了全部學習任務,有明確的求職愿望,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并獲得相應固定的勞動報酬,具備成立勞動關系的特征,則與用人單位成立勞動關系。
法官提示,不管是實習長見識、勤工儉學,還是畢業(yè)求職,大學生和用人單位應重視保留入職及在職相關材料,及時簽訂書面實習協議或者勞動合同,以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并誠實守信履行合同。(中青報·中青網見習記者 劉胤衡 記者 黃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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