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消費者的孩子(年滿九周歲)獨自到某文具店一次性消費近百元用于購買文具和玩具,消費者表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guī)定,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在家長陪同下消費,因而認為孩子購物的行為無效,要求維權。受理投訴后,轄區(qū)市場局工作人員馬上對投訴案件進行了調查。
經了解,消費者的孩子確實花費100元購買了文具和玩具。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guī)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針對本案來看,消費者的孩子已滿九周歲,在文具店的消費內容及金額尚在適當范圍內,行為有效。經核實,整個購買過程中,商家未做任何推廣或引導,屬于孩子自主購物。工作人員一方面向消費者耐心講解了相關法律規(guī)定,另一方面督促商家整改,雖然此次消費未超出合理范圍,但出于未成年人保護的目的,商家也應盡到提醒義務。對于要求退款的訴求,由于購買的物品已拆封使用,影響二次銷售,商家無法為其退款,消費者表示理解。 宋錦豐 張麗萍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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