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顧:
趙某與張某是朋友關系,一次趙某與張某及其他朋友聚會用餐。用餐結束后,趙某因飲酒過量不便開車,張某便好心駕駛趙某的車,將趙某帶至酒店休息。在前往酒店的路上因道路積水致車輛涉水受損,隨后趙某打電話通知了保險公司,保險費用不夠修理車輛。隨后,趙某將張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張某賠償其車輛維修費用及車輛貶值損失共10萬元。張某認為,自己是出于好意義務幫助趙某開車,并未收取報酬,因此對于車輛涉水造成的損失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后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張某駕駛車輛送趙某回酒店途中已盡到觀察路面、預判水深與發(fā)動機距離以及謹慎駕駛等注意義務。趙某提交的證據(jù)也不足以證明張某對涉案損害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情形,因此,賠償申請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張某行為屬于“好意施惠”,其法律性質(zhì)是指當事人之間無意設定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而由當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風尚實施的,另一方接受幫助或恩惠的關系。但現(xiàn)實中可能會出現(xiàn)好心辦壞事的情況,此時就需要以法為據(jù),以德為要。在施惠人無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應判決助人者不承擔責任。本案中,施惠人張某已經(jīng)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對于損害的發(fā)生不存在故意過錯,那么就不應由施惠人對損害結果承擔責任。(李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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